倍特药业创业板IPO夭折 高额推广费、虚开增值税备受关注

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倍特药业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提交了《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成倍药字[2021]475号)和《关于撤回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华泰联合字[2021]571号),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

截图来自:中国证监会官网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终止其发行注册程序。

招股书显示,倍特药业主要从事高端仿制药、创新药、原料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在销产品品规超过140个,涵盖抗感染、生殖系统、心血管系统、血液和造血系统等多个细分领域。此次上市倍特药业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万股,计划募集资金约9.30亿元,其募资将用于特色原料药技改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新药研发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梳理一下倍特药业的过往,我们可以发现其上市之路中略显坎坷。

  • 2020年7月6日,倍特药业在创业板IPO上市申请已获深交所受理;
  • 2020年12月17日,倍特药业创业板首发过会;
  • 2021年3月12日,倍特药业提交注册申请,但批文迟迟没有回应;
  • 2021年12月6日,证监会官网对倍特药业进行注册阶段二次问询,要求倍特药业说明“公司存在多项历史沿革瑕疵,如工商登记瑕疵、出资瑕疵、国资审批备案程序瑕疵等,相关历史沿革瑕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等事项;
  • 2021年12月31日,倍特药业因IPO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但还未补充提交,根据相关规定,倍特药业发行注册程序中止;
  • 2022年1月4日,倍特药业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
  • 2022年1月11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公告决定终止倍特药业发行注册程序。

谈及倍特药业,此前公司的高额推广费之谜曾一度受到关注。

招股书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倍特药业实现营业收入24.87亿元,同比增长2.7%;实现归母净利润1.37亿元,同比下滑32.03%,对于利润的下滑,倍特药业表示主要因期间费用增长的影响。

销售费用一直是影响倍特药业利润的重要因素,自2017年起其销售费用便逐年攀升,而销售费用中占比最大的是业务推广费,2017年至2020年前三季度分别为3.51亿元、12.75亿元、17.08亿元和13.75亿元,占同期销售费用的84.23%、91.92%、93.11%和92.65%。

值得注意的是,倍特药业虽然在业务推广上大量投入资金,但其推广服务商却疑点重重,招股书中提及的前五大推广服务商有的已经注销,有的才刚刚成立就“名列前茅”。

除了高额业务推广费存疑之外,倍特药业还曾陷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此前有媒体曾报道,有人举报倍特药业称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倍特药业曾以票面金额3%手续费向犯罪嫌疑人周某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为广告推广费,倍特药业等9家公司共申报销售收入3412万元。

倍特药业对该举报内容表否认态度,但证监会在二次问询中要求其对两份涉及虚开发票的判决书说明情况。

  • 《周勇、陈雪、肖震峰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1月,被告人周勇安排被告人陈雪、肖震峰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了5家公司,向资阳市雁江区国税局申办了税务登记手续,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8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五家公司以票面金额3%的手续费销售给倍特药业等9家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364份,品名广告推广费,申报销售收入3412万元。
  • 《吴雄伟、朱建忠等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吴雄伟、朱建忠、李正玲、翟福广及鼎硕公司业务人员,在没有开展真实推广活动的情况下,采用虚假推广资料,利用82家小微公司的有关证照,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倍特药业等20家药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908份,价税合计8096万元。

在此前2021年3月23日的首次问询中,证监会对倍特药业在收入、专利技术收购、销售费用、业绩趋势、历史沿革及实际控制人、业务形成过程及收购、关联资金拆借7个方面提出问询,并尤其对销售费用部分提出质疑。倍特药业一直到11月末才给出回复材料,并表示推广费与同行业相比并无太大差异。然而,这些回应并不足以消除证监会的质疑。

倍特药业的“黑历史”远不止这些,其子公司还曾因药品不符合规定、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环保违法行为等问题被监管“点名”。

2020年8月21日,在发布的关于2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0年第55号)中,倍特药业旗下全资子公司海南倍特生产的注射用奥扎格雷钠(批号:1910211)被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

此外,倍特药业子公司仁安药业在储存、使用危险品进行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环保违法行为被多次处罚。

劣迹斑斑、IPO失败后的倍特药业未来何去何从,新浪医药将持续关注。

参考来源:同花顺、氢财经、长江商报

*声明:本文由入驻新浪医药新闻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新浪医药新闻立场。

本文地址:http://ask.bx9y.com/yiyaozixun/2022-01-12/535685.html

友情提示: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且不构成任何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如果读者发现稿件侵权、失实、错误等问题,可联系我们处理